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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韩立芹

书记员:杨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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