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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金枝(湖北老河口海河法律服务所)
刘某
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金枝,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上诉人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某、刘某两家耕地相邻。2012年10月12日10时30分左右,刘某某、刘某均在自家耕地里劳动。刘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在耕地,刘某某认为耕到她家的地了,就上前阻拦,由于拖拉机正处于运行之中,刘某某右手被拖拉机皮带轮打伤。刘某某伤后即被送往航空工业襄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损伤为:1、右手中环小指离断伤;2、右手食指末节开放伤伴甲床、肌腱断裂。其在该院治疗13天,于2012年10月25日出院,支付医疗费32189.63元。出院时,医院医嘱:1、对症治疗,隔日换药;2、术后4-6周复查等。刘某某出院后又先后到老河口市第一医院和老河口市袁冲卫生院检查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59.6元。2013年1月30日,刘某某的损伤经老河口平义司法鉴定所检验,其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刘某某支付鉴定费800元。事故发生后,袁冲乡派出所介入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双方纠纷发生后,刘某已赔偿刘某某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刘某某与刘某两家耕地相邻,应当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在因耕地四界发生争议后,都应当冷静处理纠纷,寻求基层组织解决矛盾。一审期间,刘某某提供了老河口市公安局袁冲派出所对张冬连所作的询问笔录,张冬连证实“刘某某上前阻拦说种到她的地里,就拦住他(刘某)的手扶拖拉机不让犁。当时我离发生地还有50米左右,听见他们在吵,吵了一会,我跑过去看,看见刘某某睡倒在地上。”据此,可以认定,刘某某在刘某驾驶拖拉机耕地时,不顾自身安全强行阻拦,而刘某在刘某某对其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后,仍然强行驾驶拖拉机耕地,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判令刘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的60%,与各方过错程度相符。刘某某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无过错,与事实不符,其要求刘某赔偿其全部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某上诉主张刘某某拦车后,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撞到刘某姐,刘某某受伤是因拖拉机惯性所致,与张冬连陈述不一致,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刘某某负担307元,刘某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是否适当。刘某某与刘某两家耕地相邻,应当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在因耕地四界发生争议后,都应当冷静处理纠纷,寻求基层组织解决矛盾。一审期间,刘某某提供了老河口市公安局袁冲派出所对张冬连所作的询问笔录,张冬连证实“刘某某上前阻拦说种到她的地里,就拦住他(刘某)的手扶拖拉机不让犁。当时我离发生地还有50米左右,听见他们在吵,吵了一会,我跑过去看,看见刘某某睡倒在地上。”据此,可以认定,刘某某在刘某驾驶拖拉机耕地时,不顾自身安全强行阻拦,而刘某在刘某某对其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后,仍然强行驾驶拖拉机耕地,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判令刘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的60%,与各方过错程度相符。刘某某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无过错,与事实不符,其要求刘某赔偿其全部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某上诉主张刘某某拦车后,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撞到刘某姐,刘某某受伤是因拖拉机惯性所致,与张冬连陈述不一致,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刘某某负担307元,刘某负担300元。

审判长:杜丹丹
审判员:柳莉
审判员:张敏杰

书记员:陈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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