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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琴与刘万福、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月琴,无业。
委托代理人贺延明,张家口市宣化区地税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万福,宣化县公安局退休干部。
被告刘某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月琴诉被告刘万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刘月琴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月琴的委托代理人贺延明、田树平、被告刘万福、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月琴起诉依据的事实系因其承包地的使用权和刘某某承包的使用权所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月琴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由本院退还刘月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春霞 审判员  李恺坤 审判员  于丽娟

书记员:李璇 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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