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某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伯良,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川,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国宅
书记员:尹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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