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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慕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海,河北鹏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上诉人刘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李慕阳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9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某某撤回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加重被上诉人王某某的义务,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子明审判员李德权代审判员邹德林

书记员:孙 秀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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