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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苏建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建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杨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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