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月姣,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0366386D。
法定代表人:周翔。
申请人刘月姣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京山数码传媒广场”一号楼1单元503号房屋、2单元1402号、1002号、702号、602号房屋及二号楼501号房屋共六套予以预查封,期限三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自愿以其位于京山经济开发区新市大道与轻机大道交汇处1幢2单元7层0721至0727号房屋共七套(房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和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京山数码传媒广场”一号楼1单元503号房屋、2单元1402号、1002号、702号、602号房屋及二号楼501号房屋共六套,期限三年;
二、查封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所有的位于京山经济开发区新市大道与轻机大道交汇处1幢2单元7层0721至0727号房屋共七套(房权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月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虹
书记员:龙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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