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会新(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
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建军
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
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孙鹏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新、吴银银,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
被告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红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广同、孙鹏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52元,减半收取1172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河北中茂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52元,减半收取117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雷
审判员:闫晓娜
审判员:刘红
书记员:窦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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