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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远与庞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智远
王长宇(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庞某
杨金平(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
丁明佺(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智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宇,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金平,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明佺,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智远与被告庞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智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宇,被告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平、丁明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被告因安装煤气困难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智远双倍定金40000元;
二、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智远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被告因安装煤气困难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智远双倍定金40000元;
二、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智远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庞某负担。

审判长:刘新颜
审判员:孙艳杰
审判员:刘明顺

书记员:孙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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