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毛业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刘智某与被告毛业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智某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48.00元,减半收取计1574.00元,由原告刘智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丽秋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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