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