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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楚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赵伟波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楚某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死亡,其父刘广荣、其母康书敏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亲刘广荣、母亲康书敏为原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父亲刘广荣、母亲康书敏为原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撤回起诉。

审判长:孙慧

书记员:李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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