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兰,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某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达某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春慧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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