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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书泰,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翠芬(系被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故城县。

刘某某与刘某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案经本院调解结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章红

书记员: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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