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景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炜斌,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刘景元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某某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鼎康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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