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彤
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刘志扬
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
谢海燕(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彤。
法定代理人武爱冬。
委托代理人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光明东道2-2-401室。
委托代理人王广有、谢海燕,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彤诉被告刘志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德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武爱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雅君,被告刘志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有、谢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领取赔偿款10万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作为法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相应的处分权,该款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已实际处分,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领取赔偿款10万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作为法定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相应的处分权,该款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已实际处分,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德军
书记员:韩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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