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覃仕龙、覃玲,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宜昌巿西陵区城东大道金桂华庭。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7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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