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允某贸易有限公司
刘某某
石春燕
付桂荣
张丽
刘兴刚
冯海花
宋立强
李金凤
张忠义
杜雪惠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允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立强。
被告:刘某某。
被告:石春燕。
被告:付桂荣。
被告:张丽。
被告:刘兴刚
被告:冯海花。
被告:宋立强。
被告:李金凤。
被告:张忠义。
被告:杜雪惠。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北允某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某、石春燕、付桂荣、张丽、刘兴刚、冯海花、宋立强、李金凤、张忠义、杜雪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常黎霞
审判员:刘亚菲
审判员:朱斌
书记员:霍观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