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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杨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滑某某
张海燕(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斌、被告王某某、被告滑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滑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偿还过借款,已构成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期间应当自其应当偿还借款之日起计算。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20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王某某、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滑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偿还过借款,已构成违约,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期间应当自其应当偿还借款之日起计算。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由被告承担律师费,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7月20日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律师费3万元。
三、被告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王某某、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超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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