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昌,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贺,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庞淑英
审判员 马新颖
审判员 李新哲
书记员:郭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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