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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药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国市金融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冯士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为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

书记员:刘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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