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叶鹏程(湖北宜都名都法律服务所)
袁中(湖北宜都名都法律服务所)
邓某某
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鹏程、袁中,宜都市名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官权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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