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晓堃,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明(系原告刘晓堃之父),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响,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37387107Y。
法定代表人:陈士彬,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贵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晓堃与被告刘响、被告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刘晓堃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晓堃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 赫暄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