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刘晓雄(被申请人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认定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某称,母亲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为处理屠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某担任监护人。
代理人刘晓雄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屠某某与刘建钧系夫妻,双方生育刘某某、刘晓雄两人。刘建钧已过世。
审理中,经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屠某某的精神状态鉴定、对民事行为能力评定。2019年5月29日,该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屠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证。故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刘某某系被申请人屠某某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某某为屠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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