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工集团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动力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麻中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欢,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原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电气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尹某诉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尹某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尹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0元(原告刘某某、尹某预交),退回12270元,余款由原告刘某某、尹某承担。
审判长 冯凯
人民陪审员 昌晶
人民陪审员 鲁彩凤
书记员: 荣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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