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某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49,824.66元的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资信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核,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鉴于被申请人高某提供与保全金额同等数额的现金并存入法院账户内,故本院依法变更保全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2019)沪0114民初19317号一案中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代管款人民币149,824.66元,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某、案外人左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海波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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