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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张 雯
书记员: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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