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文倩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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