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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少华

书记员: 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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