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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