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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委托代理人:菅锋,五常市建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吉林省松原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个体业主,现住吉林省松原扶余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职务:经理。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大街342号
委托代理人:陈凯,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对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黑0184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

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8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更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9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

审判员 万景权

书记员: 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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