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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上列刘某某、刘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刘某某、刘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刘某、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刘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刘某某、刘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荆门金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向华波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 李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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