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代理人冯会东,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特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国彬,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春生与被告大庆特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春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原告刘春生承担。
审判员 原艺
书记员: 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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