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微,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行。
负责人吕云彪,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国林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力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某分行、黑龙江国林拍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待收集证据后再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5.00元,减半收取7,13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芝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
书记员:丛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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