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高某
李海军(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某某
李某某
凡琳
付远东
付翔(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北省大悟县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湖北省大悟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凡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付翔(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
负责人刘章贵,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某、高某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凡琳、付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广水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上诉人刘某某、凡琳、被上诉人付远东的委托代理人付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广水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退回上诉人李某、高某。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2)鄂广水民初字第02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5元,退回上诉人李某、高某。
审判长:姚仁友
审判员:周鑫
审判员:张欢
书记员:朱玉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