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刘春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农民。
原告刘春某与被告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志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单际昌、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某与李某受被告胡某某雇佣,驾驶被告所有的重型牵引挂车从天津钢管厂运输钢管到甘肃省张掖市金张掖钢材市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在张掖市金张掖钢材市场卸钢管倒车过程中,车上钢管突然滚落将站在车下指挥倒车的原告腰部砸伤,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未注意到揽钢管的绳子已解开,可能造成钢管滚落的情况下仍在车下指挥倒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春某各项损失共计656303.62元(922292.82元×80%-81530.6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4元,减半收取7037元,由原告负担1407.4元,被告负担56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某与李某受被告胡某某雇佣,驾驶被告所有的重型牵引挂车从天津钢管厂运输钢管到甘肃省张掖市金张掖钢材市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在张掖市金张掖钢材市场卸钢管倒车过程中,车上钢管突然滚落将站在车下指挥倒车的原告腰部砸伤,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未注意到揽钢管的绳子已解开,可能造成钢管滚落的情况下仍在车下指挥倒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春某各项损失共计656303.62元(922292.82元×80%-81530.6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4元,减半收取7037元,由原告负担1407.4元,被告负担5629.6元。
审判长:贾志辉
书记员:邵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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