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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某与蒋某某、荆州市荆泰房地产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峰,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现被关押于沙洋范家台监狱。
被告:荆州市荆泰房地产发展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某诉被告蒋某某、荆州市荆泰房地产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春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2250元由原告刘春某承担。

审判长 邓念鹏
审判员 杨玲
人民陪审员 姚同春

书记员: 聂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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