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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牡丹江市牡运现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举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4号。负责人:李敬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菲,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牡运现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286号华建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郑司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奎,男,该公司安全员。被告3:李举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牡丹江市牡运现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举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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