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孙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尚某某
春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
被告春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德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尚某某、春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收到了黄骅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及黄骅市公安局关于对卢金生、尚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的函,证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属沧州有关公安机关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尚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应当移送黄骅市公安局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尚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应当移送黄骅市公安局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杨桂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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