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何某某
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何某某,系被告刘某某妻子。
被告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何某某、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王秀芬
审判员:宫业胜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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