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刘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何某某
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何某某,系被告刘某某妻子。
被告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何某某、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黄骅市和源兴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王秀芬
审判员:宫业胜

书记员:尹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