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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史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护士,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司机,住克东县,现住北安市铁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臻,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30号。负责人:王海波,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86005523Q。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军、李秋桐,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1.00元,减半收取26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书记员:王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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