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护士,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史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司机,住克东县,现住北安市铁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臻,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30号。负责人:王海波,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86005523Q。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军、李秋桐,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1.00元,减半收取26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书记员:王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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