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陆向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连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68万元。申请人与担保人张绪强提供其共有的位于荆州区荆中路85号第3栋5层2号的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连某房屋征收补偿款68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刘某与担保人张绪强共有的位于荆州区荆中路85号第3栋5层2号不动产,证号:鄂(2015)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677号。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艳丽
书记员: 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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