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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永耀(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洪波
赵磊
吴某某
董彦辉(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
杨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耀,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商贸城7区4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匡尚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辉,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返还案涉购房款争议较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应返还案涉购房款争议较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朱志晶

书记员:王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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