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灵某某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灵某某南营乡西寺岭村。
法定代表人:周忠祥,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鹏,该合作社执行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德,该合作社副社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灵某某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于该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灵某某支行的存款12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灵某某支行的存款(账号:60×××44)12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灵某某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蕾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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