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明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娜,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被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刘明月与葛某某、祁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明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明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5元,减半收取计5398元,由刘明月负担。
审判员 吴玉光
书记员: 刘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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