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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月与葛某某、祁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明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娜,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被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刘明月与葛某某、祁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明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明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5元,减半收取计5398元,由刘明月负担。

审判员 吴玉光

书记员: 刘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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