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朱某
朱龙
曾庆秀
朱弟伟
张富龙(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樊某享
黄某
肖英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1年11月2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朱某,男,生于1986年4月2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朱龙,男,生于1988年1月2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曾庆秀,女,生于1927年5月2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朱弟伟,男,生于1972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富龙,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樊某享,男,生于1993年2月24日,湖北省汉川市人。
被告:黄某,男,生于1987年2月22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肖英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组织机构代码:87760307-8。
法定代表人:毕伟,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朱某、朱龙、曾庆秀、朱弟伟诉被告樊某享、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朱某、朱龙、曾庆秀、朱弟伟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朱某、朱龙、曾庆秀、朱弟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朱某、朱龙、曾庆秀、朱弟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4元,减半收取3857元,由原告刘某某、朱某、朱龙、曾庆秀、朱弟伟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朱某、朱龙、曾庆秀、朱弟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朱某、朱龙、曾庆秀、朱弟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4元,减半收取3857元,由原告刘某某、朱某、朱龙、曾庆秀、朱弟伟负担。
审判长:张洪运
审判员:胡俊
审判员:魏云
书记员:姜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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