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兰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兰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兰某某驾驶车辆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中被告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对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兰某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刘某某请求其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损失、财产损失符合有关规定,因原告的损伤未构成伤残,其他损失被告兰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因原告刘某某只提供了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单据5999.17元,本院只认定5999.17元。即被告兰某某应赔偿的损失为:医疗费5999.17元,车损费145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4979元的70%,即1048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17934.47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999.17元,车损费145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4979元的70%,即1048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兰某某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和被告兰某某驾驶车辆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中被告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原被告对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兰某某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刘某某请求其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损失、财产损失符合有关规定,因原告的损伤未构成伤残,其他损失被告兰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因原告刘某某只提供了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收费单据5999.17元,本院只认定5999.17元。即被告兰某某应赔偿的损失为:医疗费5999.17元,车损费145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4979元的70%,即1048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17934.47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999.17元,车损费1450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14979元的70%,即1048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兰某某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红艳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吴远光
书记员:雷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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