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利
王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陈某
曲在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赵鑫
原告:刘某利。
委托代理人:王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曲在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利诉被告陈某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刘某利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刘某利负担。
审判长:王韦
审判员:高媛
审判员:刘亚菲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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