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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云山、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系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海龙,系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负责人:李雪峰,职务总经理。

刘某某与孙云山、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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