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龙,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鄂0191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伦堡君临长江二期C02栋1单元11层4号房屋的所有权;2、查封担保人金波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江汉山色16座17层3室的房产所有权。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伦堡君临长江二期C02栋1单元11层4号房屋的所有权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金波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船头山1号武汉碧桂园江汉山色16座17层3室的房产所有权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炼
书记员: 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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